校内相关单位:
经2023年12月19日第38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重庆工商大学派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工商大学派斯学院
2024年1月10日
重庆工商大学派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确保学术委员会在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凡应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的议题必须经校学术委员会审定执行或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定执行。学校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发挥在学术研究、学术评价、学术道德维护、学术发展和学术风气营造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体制机制。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倡导学术自由,遵守学术规范,鼓励学术创新,维护学校的学术声誉。
第二章 组成结构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由不同学科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总人数不超过19人,其中校外人员担任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1/5;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 名,副主任委员2名。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或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学校可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学术委员。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后确定。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科研处,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负责组织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秘书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学校实际工作需要就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方面设立若干常设性或临时性的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或按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学校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可成立、撤销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一般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由校长办公会、党委会提名,主任委员一般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兼任。
专门委员会委员按照各自规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产生。同一人不得同时担任2个及以上专门委员会委员。
第八条 学院设置学术分委员会,由5-9位委员的单数人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秘书1名,主任委员由对应分委员会选举产生,报校学术委员会批准。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根据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及学校规章制度,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原则上能够履职一届学术委员会工作;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5年,可连选连任,原则上连任不超过2届。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可免除或同意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若有委员退出,可增补委员。学术委员会按照委员的任职条件、产生程序及学科分布,推荐相关学科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委员职务,经学术委员会审定,报学校校长办公会通过生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校科研发展规划和重要学术研究计划,对学校整体发展战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重大学术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二)审议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章程,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三)审议或决定学校学术类重要制度、学术道德规范、学术争议的处理规则;
(四)调查认定学术不端、科研失信行为,裁决学术纠纷;
(五)评定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科研成果奖项;
(六)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七)其他需提交审议的学术事务。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校长或者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或成立专家组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也可委托专门委员会承担相应职责。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须有2/3以上与会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性质,设立旁听席,允许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明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学术委员会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对学校的学术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公开年度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原《重庆工商大学派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重工商大派院〔2011〕9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授权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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