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系、部门:
为健全我院科学研究和科学决策咨询机制,加强和规范我院学术及科研管理工作,规范学院学术委员会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情况,经2011年4月25日学院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2010~2011学年第2学期第13次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庆工商大学派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重庆工商大学派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
重庆工商大学派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现代大学制度,进一步加强我院学术管理,充分发挥学术组织的作用,不断提高我院教学、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和学院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派斯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在院长领导下的、由专家学者代表组成的、对学院发展中有关教学、科研方面的重大学术问题进行审定、审议、评定、评议和咨询的学术决策咨询机构,是加强专家学者在学院学术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院学术决策规范、科学的组织。
第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宗旨。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握学术方向,发扬学术民主,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开展学术交流,弘扬学术道德,维护学术声誉,促进学术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由11~19位委员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主任委员原则上由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经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科研处,秘书处负责处理院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秘书长原则上科研处处长担任。
第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下按教学系(部)为单位成立分委员会。
第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学院阶段性工作需要成立若干常设性或临时性的专业评议组。专业评议组由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和其他有关学者组成,专业评议组负责完成院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审定、审议、评定、评议和咨询任务,并对院学术委员会负责。
第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坚持原则、有全局观念和履职能力的,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硕士及以上学位),在相关的学科和专业有较高的科研、教学或管理水平,且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本院在职并在岗的科研、教学或管理人员担任。其产生方式为:有关方面充分协商后推荐,院长办公会议审核通过,院长聘任。院学术委员会下各分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是院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其任期与换届与学院行政领导班子任期换届同步。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人数不得超过上届总人数的2/3。委员在任职期间离开学院岗位半年及以上者,经院学术委员会建议、院长办公会研究,可予以替换。
第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主任委员提请,院学术委员会建议、院长办公会研究,不再担任委员:
1. 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2. 学院领导分工调整和委员离开工作岗位。
3. 连续三次非正当理由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4. 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受到学术规范和教学事故处理。
5. 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
6. 调离我院。
第十一条 由上述原因产生的缺额委员,根据本章程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产生。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1. 学术审议。审议学院学科、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审议教学、科技工作计划;审议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审议学院其他学术工作的重要决策。
2. 学术评议。评审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推荐各类限额申报的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各类学术技术专家或入库人选等项目;审定学院设立的各类教学研究、科学研究项目和对应奖项设置;评价拟引进人才的学术水平并作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建议;评议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种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等;评价学院聘请的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水平等。
3. 学风维护。负责学院教职员工的学风维护和学术道德建设的有关工作。
4. 论证咨询。受院长委托,对涉及学术问题的其它重要事项进行审定、审议、评定、评议或论证、咨询。
5. 学术交流。研究国内外科学发展趋势和我院学科、专业发展现状,指导和组织全院性的学术活动,推动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氛围,弘扬科学精神,并对各教学系(部)的相应学术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可就学院教学、学术和科学研究中的重大问题向学院有关部门提出调查报告或意见建议,学院有关负责人应予充分重视,及时处理并予答复。
第十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可授权有关教学系(部)的分委员会负责完成本章程第十条所列的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院学术委员会一般每学期定期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但根据工作需要,院学术委员会可另外召开专题会议,对有关工作进行审定、审议、评定、评议和咨询。
第十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其“主任办公会议”行使其职权。“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和相关委员参加。
第十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必须有2/3及以上的委员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院学术委员会审议决策的相关学术事项需以投票方式作出决定的,一般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须经与会委员的2/3及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评议事项可采用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十九条 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可进行通讯表决。
第二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在异议期内如有人提出复议,须征得半数以上的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二十一条 在讨论重大学术问题时,院学术委员会可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列席会议。一般情况下,职能部门负责人亦应列席与本部门工作相关的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并根据议题陈述、解释和说明相关事项。列席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可参与讨论,但无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提交院学术委员会讨论的议案,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对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再提交交全体委员会议进行审议。
第二十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在讨论、评定、审议与委员或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应回避。
第二十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各类会议均应有记录,并在会后及时整理备案。需要形成会议纪要的,秘书处需于会议结束后的一周内送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审阅,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批准后,再行送达相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必须在会前向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请假,并经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同意。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对学术委员会会议上研究、讨论和评议等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对不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或违背院学术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学术委员会将免去其学术委员会委员职务。
第五章 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下按教学系(部)为单位成立分委员会,并接受院学术委员会的指导。
第二十八条 每个分委员会由5~9位委员构成,设主任委员1名,秘书1名。主任委员由对应分委员会选举产生,报院学术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九条 分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条件与本章程第八条所述相同,仍由有关方面充分协商后推荐,教学系(部)主任工作会审核通过,报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审核备案。教学系(部)主任是是本单位学术委员会的当然委员。
第三十条 分委员会委员任期3年,与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与换届同步。
第三十一条 分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
1. 审议本单位所有拟调入、调出人员及选聘教师的方案。
2. 审议本单位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实验室建设计划等。
3. 审议本单位师资队伍建设计划。
4. 根据学院工作安排,负责完成院学术委员交办的有关学术评价、评议等工作。
5. 负责本单位学风维护和学术道德建设有关工作。
6. 研究国内外科学发展趋势和本单位学科、专业发展现状,指导和组织本单位的学术活动,推动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氛围,并对本单位教职工、学生中的相应学术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第三十二条 分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2/3及以上的委员出席才能举行。
第三十三条 分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分委员会审议决策的相关学术事项需以投票方式作出决定的,一般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须经与会委员的2/3及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评议事项可采用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三十四条 分委员会须依据本章程制定本委员会的章程,报院学术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修改本章程须由院长提议,修改方案经院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发布。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院学术委员会授权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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