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相关单位:
经2023年12月19日第38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重庆工商大学派斯学院学术交流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工商大学派斯学院
2024年1月10日
重庆工商大学派斯学院学术交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内涵发展,提高学校科研学术水平和学术交流质量,营造浓厚科研学术氛围,规范管理学校学术交流,现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级各类学术交流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围绕学校应用型普通本科高校办学类型及学科专业布局,凸显学校特色。学术交流中不得散布、传播有反动、消极、淫秽和含有伪科学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党的教育方针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等。
第三条 鼓励广大教职工积极参与各级各类学术交流活动;鼓励校内各单位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教授来校开展学术交流,积极主办、承办或协办各级各类学术交流活动,推动学校学术研究,扩大学校知名度。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学术交流活动主要面向学校全体学生及教职工。学术交流活动范围主要包括组织地市政府、厅局级、省(直辖市)级、全国性、国际性或学校邀请专家、学者、教授开展的学术会议、学术沙龙、学术论坛、学术讲座、学术报告、学术研讨会、科普咨询等;学校教职工受邀参加国内外政府、同行业、学术性社会组织等开展的各级各类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章 职能职责
第五条 所有学术交流活动均由科研处统一归口管理,各二级单位组织本单位学术交流活动,校内其他单位应积极配合。
(一)科研处主要负责制定并完善学术交流管理制度;负责学术交流活动计划审核、监督、检查等日常管理;组织协调重大学术交流活动等。
(二)组织学术交流单位主要负责学术交流活动的具体实施;按规定审核、报送学术交流活动相关材料等。
(三)党委宣传部主要负责审查学术交流活动意识形态问题。
第六条 各二级单位应根据学校年度学术交流规划,撰写本单位年度学术交流工作计划,并积极组织、参加各级各类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章 组织学术交流管理
第七条 学术交流严格实行报告审批制。地市政府、厅局级及以上学术交流活动的申报、实施与管理按照主管单位有关文件执行,若主管单位文件未明确规定,按照本办法执行。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主办、承办或协办各级各类学术交流活动。
第八条 各二级单位组织校内学术交流活动,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学术交流活动必须坚持正确思想导向,以促进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学科专业建设和科研队伍建设为主要目的,活动主题应聚焦学术前沿、关注社会热点、展现人文情怀,凸显科学性、新颖性和前沿性,对学校内涵建设具有实质性推动作用。
2.学术交流邀请的主讲人应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严谨的学术态度,良好的品行道德,身心健康。校内主讲人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校外主讲人应是某一学科领域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知名专家、高校或社会某方面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学者、企事业单位高级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等。
3.学术交流活动可采取线上或线下形式开展,如果学术活动为讲座及学术报告,每次活动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5小时,对象为学生,线下听众原则上不少于80人或线上听众原则上不少于100人;对象为教职工,线下听众原则上不少于40人或线上听众原则上不少于60人;对象为学生及教职工,线下听众原则上不少于100人或线上听众原则上不少于150人。
第九条 各二级单位组织开展校级学术交流活动需提前7日向科研处和党委宣传部提交申请;组织开展地市政府、厅局级及以上国内或国际性学术交流活动,原则上需提前一个月向科研处提交申请,并附政府主管部门、学术团体(学会)或委托单位的正式批文(委托函)或活动背景材料。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条 学术交流活动计划执行中涉及主讲人、活动主题等重大事项变更,组织单位需提交学术交流变更申请表,经审批后执行。
第十一条 组织单位应严格按学术交流活动计划执行,做好组织、宣传工作。活动结束后3日内,向科研处提供相关新闻报道,图片1-2张。
第四章 外出参加学术交流管理
第十二条 外出参加的学术交流活动内容应与学校学科建设或科学研究相关,且范围指符合《重庆工商大学派斯学院科研业绩分类与认定办法(试行)》(重工商大派〔2023〕12号)规定的学术交流。
第十三条 校内各二级单位受邀参加地市政府、厅局级、省级(直辖市)、全国性、国际性学术交流活动或以重庆工商大学派斯学院名义参加高校、企事业等单位组织的学术交流活动,需根据本单位年度学术交流计划及相关要求进行初审,并提前7日向科研处提交初审材料(申请材料一般为邀请函或活动通知文件),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活动结束,应于返校后7日内,向科研处提供相关新闻报道,图片1-2张。
第五章 参与学术性社会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各二级单位、科研学术团体以学校名义采用团体会员形式开展对外交流,加入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相关单位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非营利性的各级各类行业学会、协会、研究会、产业联盟等学术性社会组织。
第十五条 凡以学校名义申请入会,需向科研处提交申请,经分管校领导审批,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后,方可办理登记手续。未经学校批准,不得以学校名义加入各级各类学术性社会组织。
第十六条 凡需学校人员担任社会组织中理事、常务理事等以上职务的,由依托单位向科研处提出人选,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按主管单位相关规定办理推荐手续。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每年度给予一定学术交流活动专项经费支持,各二级单位每年末根据下一年度学术交流工作计划制作经费预算表,报科研处审核,并根据学校相关管理制度和学术交流活动实际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各级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必须坚持勤俭节约原则,严禁以公款请客送礼、公费游玩。校级学术交流活动产生的会务费、接待费、差旅费、住宿费、专家劳务费等,费用报销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和活动经费预算计划执行。组织地市政府、厅局级及以上学术交流活动,经费管理按照主管单位有关文件执行,主管单位文件未明确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校内外主讲人劳务报酬标准(校外主讲人税后)
序号 | 类别 | 职称职级 | 报酬标准 | 备注 |
1 | 校内 | 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者 | 800元/场 | 在相关学术领域有优秀成果与突出贡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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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校内 | 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 1000元/场 | |
3 | 校外 | 一般指具有或相当于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学者、企事业单位高级管理人员或高级技术人员、副处级干部等。 | 2000元/场 |
在相关学术领域成就显著、成果突出、贡献较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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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校外 | 一般指具有或相当于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大型企事业单位高级管理人员或高级技术人员、正处级干部等。 | 3000元/场 | |
5 | 校外 | 获省部级政府人才称号的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或学者型厅级干部等。 | 4000元/场 | |
6 | 校外 | 获国家级人才称号的国内外专家、学者或学者型省部级干部等。 | 5000元/场 | |
7 | 校外 | 国内外院士或学校批准的著名学者、专家及领导等。 | 由学校另定 |
第二十条 凡以学校名义缴纳单位会费,根据缴费单位文件要求,向科研处提交申请,经科研处初审,分管校领导审批,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后执行。作为学校代表参会的会员,参加学术性社会组织举办的学术交流活动产生的差旅费、伙食费、住宿费等,费用报销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学术交流成果应用
第二十一条 科研处根据《重庆工商大学派斯学院科研业绩分类与认定办法(试行)》(重工商大派〔2023〕12号),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成果认定,且经学校科研成果管理办法审核认定通过的学术交流,应用于二级单位及教职工评优评先、津贴拨付、年度考核、科研费考核、科研激励等。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工商大学派斯学院学术讲座管理办法》(重工商大派院〔2018〕8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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