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4年学术交流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4-04-18 16:07:34  作者:杨海霞 来源:科研处  浏览量:0

校内各二级单位:

为推进学术交流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开展,加强学术交流管理的规范化、体系化,营造浓厚的学术氛围,根据2024年度科研工作安排,结合学校学术交流工作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术交流范围及等级认定

学术交流范围见《重庆工商大学派斯学院学术交流管理办法(试行)》(重工商大派〔2024〕8号)文件规定;学术交流等级认定根据《重庆工商大学派斯学院科研业绩认定与分类办法(试行)》(重工商大派〔2023〕12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学术交流工作要求

1.学术交流活动须坚持正确政治导向,加强科研育人,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坚持学科引领,学术交流应紧密围绕学院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坚持聚焦科技创新和学术热点,活动主题紧跟国内外学术前沿及服务社会发展的需求。

2.各二级单位严格根据本单位学术交流年度预算,综合考虑学科背景、科研平台、科研团队等研究方向,积极组织开展有深度、有质量的学术交流活动,拓宽科研人员研究视野,提升研究能力,浓郁学术氛围,打造学校“派斯论坛-应用型学术研究创新论坛”学术交流品牌。

3.各二级单位主办或承办的学术性讲座、沙龙等活动,均需冠名“派斯论坛-应用型学术研究创新论坛”。(例:【派斯论坛-应用型学术研究创新论坛】学术活动名称)

4.各二级单位需在学术活动开始3日之前和结束后3日内,在本单位官网分别发布学术活动通知、新闻报道,同时推送至科研处官网。

5.各二级单位需建立本单位学术交流台账,用于数据统计、成果应用等。

三、其他事项

1.科研处会在期末对各二级单位学术交流活动开展情况、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请各二级单位高度重视学术交流工作,合理安排,把控好时间进度,营造积极、活跃的科学研究环境。

2.科研处鼓励各二级单位积极探索具有学科特色或跨学科融合的学术分论坛发展路径,形成论证报告,经科研处初审,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实施。

3.学术交流工作未尽事宜,请联系科研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杨海霞,18325109420。

特此通知。

 

科研处

202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