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工商大派院〔2016〕229号
重庆工商大学派斯学院
关于印发《重庆工商大学派斯学院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二级学院(部)、部门:
为加强我院会计档案管理,充分发挥会计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重庆工商大学派斯学院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各部门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重庆工商大学派斯学院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重庆工商大学派斯学院
2016年12月30日
重庆工商大学派斯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6年12月30日印制
附件
重庆工商大学派斯学院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为加强学院会计档案管理,充分发挥会计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二、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三、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一)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
(二)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
(三)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
(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
(五)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六)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七)符合以上规定的,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附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四、会计档案归档前的准备工作
每一财务核算年度终了,对本年度全部会计档案进行认真的核查,确保当年会计档案的完整、系统、准确。具体核查内容包括:
(一)所有的会计档案是否全部装订完毕;
(二)会计凭证封皮、报表封皮是否已填写齐全;
(三)单位名称、财务主管人员、装订人员的名章是否已加盖齐全;
(四)会计档案所属年份,册数是否填写正确,数量是否相符。
五、财务处对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六、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七、财务处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处内会计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或者复制学校形成的会计档案,仍须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必须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陪同,在指定的地点查阅或者复制经批准的内容,同时应保证会计档案完整无损,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八、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具体保管期见附表。
九、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所列期限执行。
十、变更档案管理责任人,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办理档案移交手续。对于档案管理中未了之事及应交代的事项,移交人应向接收人作出说明,对其中重大事项应写出书面说明。
移交会计档案,应当那个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和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有关负责人负责监督。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元数据一并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档案接受单位应当对保存电子会计档案的载体及其技术环境进行检验,确保所接收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完整、可用和安全。
十一、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十二、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由财务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学校法定代表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财务处、审计处共同派人监销。
(四)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法定代表人。
(五)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财务处、审计处、信息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逍。
十三、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十四、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十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重庆工商大学派斯学院
2016年 12 月30 日
附表1
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序号 | 档案名称 | 保管期限 | 备注 |
一 | 会计凭证 | ||
1 | 原始凭证 | 30年 | |
2 | 记账凭证 | 30年 | |
二 | 会计账簿 | ||
3 | 总账 | 30年 | |
4 | 明细账 | 30年 | |
5 | 日记账 | 30年 | |
6 | 固定资产卡片 |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 |
7 | 其他辅助性账簿 | 30年 | |
三 | 财务会计报告 | ||
8 | 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 10年 | |
9 |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 永久 | |
四 | 其他会计资料 | ||
10 |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 10年 | |
11 | 银行对账单 | 10年 | |
12 | 纳税申报表 | 10年 | |
13 |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 30年 | |
14 |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 永久 | |
15 |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 永久 | |
16 | 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 永久 |
附表2
财政总预算、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税收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序号 | 档案名称 | 保管期限 | 备注 | ||
财政 总预算 | 行政单位 事业单位 | 税收 会计 | |||
一 | 会计凭证 | ||||
1 | 国家金库编送的各种报表及缴库退库凭证 | 10年 | 10年 | ||
2 | 各收入机关编送的报表 | 10年 | |||
3 | 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各种会计凭证 | 30年 | 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和传票汇总表 | ||
4 | 财政总预算拨款凭证和其他会计凭证 | 30年 | 包括:拨款凭证和其他会计凭证 | ||
二 | 会计账簿 | ||||
5 | 日记账 | 30年 | 30年 | ||
6 | 总账 | 30年 | 30年 | 30年 | |
7 | 税收日记账(总账) | 30年 | |||
8 | 明细分类、分户账或登记簿 | 30年 | 30年 | 30年 | |
9 | 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卡片 |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 |||
三 | 财务会计报告 | ||||
10 |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 永久 | 下级财政、本级部门和单位报送的保管2年 | ||
11 | 部门财务报告 | 永久 | 所属单位报送的保管2年 | ||
12 | 财政总决算 | 永久 | 下级财政、本级部门和单位报送的保管2年 | ||
13 | 部门决算 | 永久 | 所属单位报送的保管2年 | ||
14 | 税收年报(决算) | 永久 | |||
15 | 国家金库年报(决算) | 10年 | |||
16 | 基本建设拨、贷款年报(决算) | 10年 | |||
17 | 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会计月、季度报表 | 10年 | 所属单位报送的保管2年 | ||
18 | 税收会计报表 | 10年 | 所属税务机关报送的保管2年 | ||
四 | 其他会计资料 | ||||
19 |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 10年 | 10年 | ||
20 | 银行对账单 | 10年 | 10年 | 10年 | |
21 |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
30年 | 30年 | 3年 | |
22 |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 永久 | 永久 | 永久 | |
23 |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 永久 | 永久 | 永久 | |
24 | 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 永久 | 永久 | 永久 |
注:税务机关的税务经费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按行政单位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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